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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禮預算清單:如何分解重要日子的費用
撤回權可能不適用於根據消費者指定的特徵製造的產品或明確定制的產品(例如窗簾),也不適用於燃料供應,燃料供應適用於因其性質而無法與其他產品分開的商品。 對於某些服務,行使撤回權也可能不切實際,因為合約的簽訂意味著承諾某種能力,而在行使撤回權的情況下,商家將難以利用該能力。 例如,飯店和度假村預訂或文化和體育賽事預訂就是這種情況。 該指令適用於提供線上數位內容的合約以及消費者向貿易商提供個人資料的數位服務合約。 (27) 外燴點心 在這方面,消費者權利指令遵循與數位內容指令相同的方法。 與近年來國內遠距銷售的大幅成長相比,跨境遠距銷售成長幅度有限。 對於透過萬維網進行的銷售來說,這種差異尤其顯著,因為萬維網具有進一步成長的巨大潛力。 跨境、場外合約(直銷)固有的可能性受到多種因素的限制,包括管理該行業的不同國家消費者保護規則。 與近年來國內直銷的成長相比,特別是在服務業(如公用事業服務)領域,選擇這種跨境購物方式的消費者數量仍然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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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僅承擔退貨的直接費用,除非商家已承諾承擔這些費用,或商家未告知消費者必須承擔這些費用。 例如,消費者向商家 X 訂購商品後,在商家 Y 處發現相同商品有更優惠的報價;因此,消費者通知商家X行使撤回權,且不去郵局領取商品。 如果消費者有義務訪問特定網站以了解信息,則該信息的傳輸必須伴隨服務提供者的主動行為,其目的是告知消費者該信息的存在和可用性上述網站上的信息(121)。 智慧型手機不被視為“可用於顯示資訊的空間或時間有限的通訊設備”,因為此類螢幕的使用者始終可以透過多層目錄或添加附加頁面來獲得附加資訊。 如果交易者客製化了此類工具線上介面的內容和呈現方式,他可以使用第8(4)條和相關判例法作為指導,選擇最合適的資訊來顯示。 在這些情況下,交易者可以專注於第 8 外燴推薦 條第 four 款所要求的資訊(可能以可擴展的形式 (117)),並在附加頁面上提供其他強制性資訊。 關於支付方式,《地域內容限制條例》第5條禁止商家根據客戶的國籍、在歐盟境內居住或設立地點(例如銀行卡的發行地)限制支付方式的接受。 預設排名參數的描述可以保留在一般水平,不需要針對每個搜尋查詢以自訂的方式顯示(104)。 除了一般的可訪問性要求之外,有關排名參數的資訊應在線上介面的單獨部分中提供,可以在提供報價的頁面上直接且輕鬆地存取(105)。
為了確保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可以行使第 21 條規定的權利,消費者必須根據相關成員國的國家法律獲得適當的法律補救措施,即可以要求賠償超額支付的價格的基本價格。 與使用某些支付方式(通常是直接扣款)相關的折扣不會自動被視為使用第 19 條含義內的其他可用付款方式收取的費用。 這是因為「折扣」可能基於交易者鼓勵使用某些在其業務結構背景下更有效的支付方式的合法利益(149)。 成員國禁止商家向消費者收取的費用超過他們使用給定支付方式必須支付的費用。 (四)除依第(二)款規定終止合約外,消費者還可以採用國家立法規定的其他法律救濟措施。 商戶已依第七條第(二)項或第八條第(七)項的規定提供確認。 例如,在消費者退出合約之前,貿易商還可以包括作為固定線路電信服務的一部分在消費者住所提供的安裝服務的價格。 例如,如果商家透過支票而不是電匯方式獲得消費者同意退款,則商家必須承擔消費者因商家的不同支付方式而產生的任何額外費用,例如貨幣兌換費用或銀行費用。 第 thirteen 自助餐外燴 條第(1)款要求經營者立即退還消費者支付的全部金額,但無論如何不得遲於其被告知消費者決定退出合約之日起 14 天內。 如果消費者只想取消購買其中一種或多種商品,也可以部分撤銷多種商品的合約。 第八條第二款中的「緊接在下訂單之前」主要反映時間方面,應理解為「緊接在之前」。
因此,商家不能使用貨幣兌換作為向消費者收取額外費用的實際方法,而提供外幣支付選項的實際成本(特別是商家收到的現金的兌換成本)並不能證明這些費用是合理的。 金融服務中介協助某些商家接受安全支付,並可能對提供支付功能、詐欺偵測和管理服務和/或通常由接受銀行提供的服務收取費用(151)。 信用卡交易的商家服務費通常固定為交易價值的百分比,而金融卡交易通常(但不是共同)固定費用。 商家服務費根據商家的銷售收入、具體業務領域等特點而有很大差異。 如果消費者從未實際佔有商品,例如拒絕接受商品,無論是沒有任何明確聲明還是向商家發出撤回聲明,丟失或損壞的風險仍由商家承擔,因為商品沒有在規定時間內通過。 一般來說,在退貨時,消費者必須採取合理的措施,例如選擇可靠的承運商或郵政服務提供者,以確保貨物到達商家時並且在運輸過程中不會損壞。 「退貨證明」的概念對於第 thirteen 餐廳外燴 條第(3)款的適用非常重要。 作為一般規則,此「證據」應解釋為由可靠的承運商或郵政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書面聲明,用於識別寄件者和收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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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 16 條第 1 款 m) 點,「明示」同意和確認的解釋應與第 22 條中關於額外服務應付額外金額的明示同意規則類似。 這意味著消費者必須採取積極行動,例如在零售商網站上勾選選項。 以預先勾選框或接受一般條件的方式表示同意和確認不符合第 sixteen 條第 1 款 m) 點的要求。 第6條第(1)款(h)項並未具體要求消費者在行使退貨權時必須告知其商品貶值的責任。 同時,有關貨物折舊的資訊包含在附件一A部分規定的取消資訊表中。 台中外燴 即使商家不遵循這種揭露模式,提供此資訊對於消費者和商家來說都是有用的。 根據第14條第5款,除指令規定的情況外,消費者不因行使撤銷權而承擔責任。 對此,梅斯納爾案的判決也確認了,在商品退還給貿易商之前,賣方不能就消費者在過渡期內使用商品索取對價(130)。 (3) 就銷售合約而言,如果經營者本人未同意退貨,則可以暫扣退款,直到他收到退回的貨物或消費者提供證據證明他已退回貨物為止;在兩者中,必須考慮較早的日期。
耐用的資料載體必須允許消費者在消費者認為有必要保護其因與貿易商的關係而產生的利益的情況下儲存資料。 紙張、USB 金鑰、CD-ROM、DVD、記憶卡或電腦硬碟以及電子郵件均被歸類為此類資料載體。 一些基本監管要素的完全統一應顯著提高消費者和貿易商的法律確定性。 消費者和貿易商都必須能夠依賴一個統一的系統,該系統根據明確定義的法律概念來規範整個歐盟企業和消費者之間合約的某些方面。 由於這種統一的效果,規則碎片化帶來的障礙將消失,該領域將實現內部市場。 一些差異導致了影響貿易商和消費者的重大內部市場障礙。 這些偏差增加了有意參與跨境貨物貿易或提供服務的貿易商的合規成本。
它讓會員國自行決定可用的製裁類型和實施制裁的程序,前提是製裁有效、相稱且具有勸誡性。 《消費者權利指令》第 16 條 h) 點規定的撤銷權的例外情況適用於緊急維修和保養。 根據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經營者在簽訂合約前必須以清楚易懂的方式告知消費者。 不履行這些義務將導致第 10(1) 條規定的後果,該條規定延長所有合約的撤銷期限。 如果交易者不提供此訊息,提款期限將延長12個月。 在PE Digital一案的判決中,法院更加明確地表示,對交易者要求的超額賠償的審查是基於市場的。 例如,消費者權利指令適用於提供免費存取線上數位內容或數位服務的合同,並且消費者還同意出於行銷目的處理個人資料。
在銷售記錄在非實體資料載體上的數位內容的情況下,如果表演是在消費者事先明確同意的情況下開始的,並且消費者承認他因此失去了撤回權。 (2) 若以電子方式簽訂的遠端合約對消費者產生付款義務,則經營者應根據第 6 條的規定,在消費者下訂單前以清晰可見的方式提請消費者註意。 (1)(a )、e)、o) 和p) 了解所需資訊。 外燴推薦 (5) 第 (1) 款所述資訊是缺席者之間或在營業場所外簽訂的合約的組成部分,不得修改,除非合約雙方明確同意。 由於該指令的目標,即透過實現高水準的消費者保護來促進內部市場的正常運作,在成員國層面上無法令人滿意地實現,因此在成員國層面上可以更好地實現這一目標。 聯盟應根據歐盟條約第5 條所載的輔助性原則採取措施。
如果貨物在訂立合約時已送達消費者家中,且由於貨物性質“無法透過普通郵寄方式退回”,則商家必須自費退回貨物。 在場外合約的情況下,如果貨物在合約簽訂時已交付到消費者家中,並且由於貨物的性質而無法透過普通郵件退回,則商家將自費退回貨物。 線上數位內容合約和公用事業服務合約的確認沒有明確的截止日期。 類推,服務合約的規則也適用於這些合同,即最遲必須在服務執行時提供確認。 該指令根據第 9(2)(a) 和 (c) 條計算這些合約的退出期的通用規則似乎證實了這一類比。 關於對消費者的排名透明度的規則(在 CRD 和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中)以與 婚禮外燴 P2B 法規類似的方式定義排名。 P2B法規要求平台透過平台業務(B2B)合約條款中包含的資訊告知其業務用戶,或在合約簽訂前階段提供該資訊。 相反,消費者必須在合約簽訂之前足夠的時間內收到此訊息,而不僅僅是在合約簽訂時收到此訊息(97)。 對於在場所簽訂的銷售合同,「如果適用」註明交貨時間的要求也必鬚根據第 18 條進行解釋。 即,如果貿易商希望在第十八條規定的30天預設期限內交貨,則無需提供交貨日期資訊。 當然,這並不妨礙貿易商通知買家不同的交貨時間,或貿易商和買家商定不同的時間。
同時,不排除可以透過給予某些支付方式相同或不同的折扣來實現第十九條含義內的附加費,而例如將一種或兩種支付方式排除在折扣體系之外。 第十九條規定的各折扣制度的相容性必須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審查。 根據第20條的規定,如果供應商是消費者委託的且非經營者推薦的,則貨物損壞的風險在交付給供應商時轉移給消費者。 敘述(49)提到「燃料供應」作為與其他商品不可分離的商品的例子。 歐盟法院的這一推理凸顯了創作過程在使有形結果成為合約分類的決定性因素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類似的論點可以應用於其他智力服務(例如會計或法律諮詢,或家庭事件攝影),其結果可以以有形的形式呈現。 雞尾酒外燴 敘述 (14) 涉及成員國關於「過高或高利價」的規則的應用,這在應用第 14(3) 條時可能相關。 作為一般規則,如果商店中通常展示沒有包裝的類似商品,則顧客可以打開包裝以獲取內部內容。 因此,單獨打開包裝造成的損害不能作為賠償的依據。 同時,只有在檢查嚴格必要的情況下才可以去除貨物上的保護膜。 例如,貨物的折舊可能包括清潔和修理費用,如果貨物不能再作為新貨物出售,則還包括貿易商將退回的貨物作為二手貨物出售時客觀上可核實的收入損失。
納入商品或連結到商品的數位內容可以是以數位形式產生和提供的任何數據,例如作業系統、應用程式和任何其他軟體。 可能會出現數位內容在簽訂銷售合約時已經安裝的情況,或者如果合約如此規定,則可能會出現該內容稍後安裝的情況。 未能提供有關貿易商身分的資訊或提供不正確的資料將構成對消費者權利指令的違反。 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如果影響消費者的交易決策,也可以歸類為欺騙行為。 例如,在網路上銷售藥品(77)的情況下,嚴禁模糊市場和零售商之間的差異。 在歐盟市場上提供藥品的平台應確保消費者能夠驗證貿易商擁有相關許可證並依法經營(78)。 根據《消費者權利指令》第1條,指令適用於「消費者與貿易商之間簽訂的合約」。 因此,要使一份合約落入該指令的範圍,必須確定一方是第 2(2) 條定義的貿易商,另一方是第 2(1) 條定義的消費者。 因此,一旦合約開始履行,消費者就失去了撤銷權——在他同意的情況下,並且知道如果商家確認了合同,他就失去了撤銷權。 根據關於場外合約的第 7(2) 條和關於缺席合約的第 8(7) 條,確認還必須包括對消費者事先明確同意和確認的確認(另請參見關於合約確認的 4 下午茶外燴.four 節)。 應當指出的是,「貨幣服務」本身屬於「金融服務」類別,根據《消費者權利指令》第 3(3)(d) 條,該指令不包括該類別。
除了《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一般條款外,修訂後的《消費者權利指令》還允許成員國通過國家條款,規定有關撤銷權的更優惠規則。 否則,消費者仍可撤銷相關合同,並有權根據CRD 第14 條第(4)款的規定,不為收到的數位服務或線上數位內容付款(或要求退款)(請參閱第5.eight 條) 。 如果消費者在撤銷期限屆滿之前要求提供服務,也必須向其提供行使撤銷權的可能性。 另一方面,必須確保如果消費者行使撤銷權,商家因其提供的服務而獲得足夠的經濟補償。 比例金額的計算必須以合約中確定的價格為基礎,除非消費者表明總金額本身不成比例,在這種情況下,應支付的金額必須根據服務的市場價值計算。 市場價值必須與合約簽訂時另一交易者提供的相同服務的價格進行比較來決定。 因此,如果消費者要求在退出期結束之前開始提供服務,則在缺席合約的情況下,他必須明確提出這一要求,而在營業場所之外簽訂的合約的情況下,他必須在耐用的數據介質。 同樣,商家必須透過持久性資料媒介告知消費者其有義務支付與已提供的服務相稱的費用。 對於標的物既是商品又是服務的合同,本指令關於退貨的規定必須適用於商品,服務的報銷規則必須適用於服務。 數位內容是以數位形式產生或提供的數據,例如電腦程式、應用程式、遊戲、音樂、影片或文本,無論它們是否可以透過下載或處理資料傳輸、實體媒體或其他方式存取。 就本指令而言,CD 或 DVD 等有形媒體上提供的數位內容應視為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