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ring0009 (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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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所述的意見並不預先判斷歐盟委員會可能在法院代表的立場。 本通知所包含的資訊具有一般性,並非針對特定個人或組織。 歐盟委員會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其他人均不對以下資訊的可能使用承擔責任。 本通知僅作為指導方針,只有歐盟立法文本才具有法律效力。 對法律的任何真實解釋都必須源自指令文本並直接源自法院的裁決。 本通知考慮的是法院截至 2021 年 10 月所作出的判決,無法預測法院判例的未來發展。 如需送貨,有需要的人必須根據該法令附件 1 歐式外燴 支付適用的送貨上門費用。 主辦單位或主辦單位第三方指派參加活動的所有人員(例如見證人、家長)(例如樂隊、婚禮策劃師、攝影師或蛋糕供應商等外部服務提供商,以及婚禮見證人等)。 )至少在活動開始前一周必須通知飯店一次,並提供地址和聯絡資訊。 對於造成的損害在個別情況下,飯店可能會要求組織者購買足夠的保險或禁止外部服務提供者或供應商參與活動。 主辦單位有義務遵守飯店的消防規定,特別是不得阻礙逃生路線,並有義務遵守所有客房內的禁煙規定。
並非所有夫婦都夠幸運,擁有可以為婚禮預算做出貢獻或有足夠儲蓄來支付婚禮費用的家庭成員。 在這種情況下,人們很容易要求立即以貸款或貸款的形式註入現金,以便開始籌備婚禮。 雖然這並沒有什麼錯,特別是如果我們採取負責任的行動的話。 由於餐飲在婚禮體驗中扮演著如此重要的角色,我們絕對建議您與您選擇的每個供應商會面,無論是親自還是透過視訊通話。 雞尾酒外燴 因為這些對話可以讓你評估餐飲服務商是否能夠根據你的意願提供你喜歡的令人興奮的菜餚。 自助餐、雞尾酒和餐車是舉辦輕鬆慶祝活動的理想場所。
如果貨物在訂立合約時已送達消費者家中,且由於貨物性質“無法透過普通郵寄方式退回”,則商家必須自費退回貨物。 在場外合約的情況下,如果貨物在合約簽訂時已交付到消費者家中,並且由於貨物的性質而無法透過普通郵件退回,則商家將自費退回貨物。 線上數位內容合約和公用事業服務合約的確認沒有明確的截止日期。 類推,服務合約的規則也適用於這些合同,即最遲必須在服務執行時提供確認。 該指令根據第 9(2)(a) 和 (c) 條計算這些合約的退出期的通用規則似乎證實了這一類比。 關於對消費者的排名透明度的規則(在 CRD 和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中)以與 外燴推薦 P2B 法規類似的方式定義排名。 P2B法規要求平台透過平台業務(B2B)合約條款中包含的資訊告知其業務用戶,或在合約簽訂前階段提供該資訊。 相反,消費者必須在合約簽訂之前足夠的時間內收到此訊息,而不僅僅是在合約簽訂時收到此訊息(97)。 對於在場所簽訂的銷售合同,「如果適用」註明交貨時間的要求也必鬚根據第 18 條進行解釋。 即,如果貿易商希望在第十八條規定的30天預設期限內交貨,則無需提供交貨日期資訊。 當然,這並不妨礙貿易商通知買家不同的交貨時間,或貿易商和買家商定不同的時間。
例如,這適用於家具和大型電器(冰箱、洗衣機等)等大件物品,這些物品通常是送貨上門而不是郵寄。 (3) 網路商家網站必須最遲在訂購流程開始時清楚易讀地表明是否有送貨限制以及接受哪些付款方式。 關於資訊內容,市場必須提供有關決定產品排名的主要參數的「一般」信息,以及這些參數與其他參數相比的「相對重要性」。 數位服務已可供消費者或消費者為此目的選擇的實體或虛擬設備存取。 視聽內容服務訂閱,提供可選的按次付費內容(電影)以供額外付費。 如果產品(或其中一種產品)是根據開放式合約或固定金額訂閱提供的,則必須提供計費週期的總成本和每月總成本。 同樣,貿易商按季節開展業務的零售場所,例如旅遊季節在滑雪場和海灘附近的度假村,如果貿易商定期在這些場所開展業務,則可以被視為營業場所。 例如,根據三份不同的合約出售三卷三部曲,或根據兩份不同的合約同時出售一對耳環。 例如,該例外不適用於公職人員(其法定職責是獨立和公正)僅確定當事人身分的合約。
由於在遠端銷售的情況下,消費者在簽訂合約之前無法查看商品,因此必須授予他撤銷權。 基於同樣的原因,消費者必須有機會在必要的範圍內測試和檢查他打算購買的商品,以確定商品的性質、特性和操作。 在場外簽約的情況下,由於可能出現意外銷售和/或心理壓力,必須向消費者提供撤銷權。 第 6 條第 (1) 款提及的附加信息,包括撤回聲明樣本,應根據本條第 (1) 款以適當方式向消費者提供。 線上市場和第三方商家有責任根據適用的國家法律就在市場上簽訂的合約各自的責任達成一致,並且市場必須告知消費者這一點。 外燴公司 需要強調的是,6a.第 12 條第 (1) 款 b) 點規定,消費者有義務向在網上市場購買商品的消費者提供信息,以便更好地理解。 自我聲明很好地表明了分銷商的法律地位,但它並不能取代「貿易商」概念的定義,「貿易商」概念的定義仍必須按照規定的標準適用。 在這方面,應參考《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附件一(「黑名單」)第22條,該條禁止貿易商聲稱自己不是貿易商。
該成員國,如果該語言義務根據國家法律被視為強制性「合約義務」。 在消費者受到任何缺席或場外合約、缺席或場外合約以外的合約或同等要約的約束之前,商家必須向消費者提供清晰、全面的資訊。 在提供此資訊時,商家必須以商家可以合理預見的方式考慮到由於精神、身體或心理殘疾、年齡或輕信而特別容易受到傷害的消費者的獨特需求。 然而,考慮這些獨特的需求並不能帶來不同程度的消費者保護。 外燴料理 客運不屬於該指令的範圍,因為它受到其他歐盟立法的管轄,公共交通服務和計程車受國家監管。 然而,該指令保護消費者在使用付款方式後免遭過高費用或隱性成本的規定也必須適用於客運合約。 對於貨物交付和汽車租賃等服務,消費者必須享有該指令提供的保護,但撤銷權除外。
至於損壞風險轉移的時間,消費者對商品的佔有必須被視為在消費者收到商品時發生。 (105) 參見《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7(4a) 條。 (42) 另請參閱部門立法,特別是 EEHK,其中包含適用於電子通訊服務合約的條款,例如102-107文章。 在貿易商將貨物發送給消費者的合約中,當消費者或消費者指定的供應商以外的第三方佔有貨物時,貨物遺失或損壞的風險轉移給消費者。 婚禮外燴 同時,如果供應商是由消費者委託交付的,並且所選的供應商不是由消費者推薦的,則在交付給供應商時,損壞風險將轉移給消費者,而不損害消費者對供應商的權利。 如果商家未能按照第 6 條第 (1) 款 h) 點的要求提供有關撤回權的信息,則消費者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對商品價值的下降承擔責任。
撤回權可能不適用於根據消費者指定的特徵製造的產品或明確定制的產品(例如窗簾),也不適用於燃料供應,燃料供應適用於因其性質而無法與其他產品分開的商品。 對於某些服務,行使撤回權也可能不切實際,因為合約的簽訂意味著承諾某種能力,而在行使撤回權的情況下,商家將難以利用該能力。 例如,飯店和度假村預訂或文化和體育賽事預訂就是這種情況。 該指令適用於提供線上數位內容的合約以及消費者向貿易商提供個人資料的數位服務合約。 (27) 在這方面,消費者權利指令遵循與數位內容指令相同的方法。 與近年來國內遠距銷售的大幅成長相比,跨境遠距銷售成長幅度有限。 對於透過萬維網進行的銷售來說,這種差異尤其顯著,因為萬維網具有進一步成長的巨大潛力。 跨境、場外合約(直銷)固有的可能性受到多種因素的限制,包括管理該行業的不同國家消費者保護規則。 與近年來國內直銷的成長相比,特別是在服務業(如公用事業服務)領域,選擇這種跨境購物方式的消費者數量仍然較低。
確定與消費者合約相關的資料處理活動以及《一般資料保護條例》下的適當法律依據可以幫助貿易商了解與消費者的「合約」是否屬於 CRD 的範圍。 無論交易價值如何,該政策均適用,因此它還涵蓋低價值訂閱服務(例如每月或每年 5 歐元即可獲得優質商品或優惠)。 該指令也適用於服務合約,包括包含免費試用期並在試用期結束後自動轉換為付費合約的數位服務合約(除非消費者在試用期結束前終止合約) 。 同時,文本中添加了新的第(1a)款,將指令的範圍擴大到提供線上數位內容的合同,以及消費者向其提供個人資料的數位服務合約。 為了避免給貿易商帶來行政負擔,成員國可以決定不將本指令應用於低價值商品的場外銷售或場外服務。 貨幣價值限制應設定在足夠低的水平,以便僅將少量購買排除在指令範圍之外。 應向成員國提供在其國家立法中確定該價值的可能性,只要該價值不超過 50 歐元。 如果消費者同時簽訂兩份或更多類似合同,則在應用此限額時必須考慮其總金額。 然而,對於定期餐廳配送的訂閱合同,雖然對於實際配送沒有撤銷權,但消費者仍可以根據第9條第(2)b)第iii點取消訂閱。 根據第1款,基於"定期交付貨物"的取消規則,即自收到第一批貨物起14天內。
統一國家罰款規則的目的是確保所有參與《消費者保護合作條例》下協調執法行動的成員國的執法措施都是可行且一致的。 消費者權利指令中的「基本費率」概念並不意味著貿易商有義務使用「免費」電話號碼,這些電話號碼通常對來電者免費。 這不能被解釋為意味著交易者有義務選擇某個電信供應商或從行動電話號碼切換到固定電話號碼,反之亦然。 國家法律可以規定經營者必須通知消費者合約終止的方式(見敘述(52))。 因此,需要進行個案評估,並考慮確保植物在較長時間內(包括消費者退回時)保留其特性所需的護理。 因此,撤回權僅適用於受影響的植物「迅速惡化或短時間內保持其品質」。 例如,這些可能包括,當消費者通知相關貿易商其退出主合約的決定時,貿易商有義務通知相關貿易商。 因此,如果消費者希望在提款期內啟動服務或公用事業服務,則適用這些規定。 但這些規則並不能阻止經營者主動向消費者發起此類請求。 同時,商家沒有義務提供此選項或接受消費者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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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第8條第(2)款中的「明顯地」和第39條中的「緊鄰」一詞表明了比總則第6條第(1)款和第8條第(1)款更強的資訊展示要求。 資訊的顯示方式必須使消費者在下訂單之前可以實際看到和閱讀該訊息,而無需離開用於下訂單的頁面。 例如,對於基於語音的電話服務,其成本取決於實際使用,貿易商必須提請消費者註意詳細的電話價格表(83)。 在適用的情況下,其他線上書面通訊方式可以將通訊的內容、日期和時間保存在耐用的資料媒體上。 特別是,必須向消費者傳達普通消費者通常不會期望從特定類型的商品或服務中獲得的所有產品特性和限制條件,因為這些可能特別影響他們的交易決策(71)。 外燴服務 對於長期合約(訂閱),適用此例外的相關金額是消費者在簽訂合約時承諾支付的總金額,即約定合約期間內的每月分期付款或費用總額,包括「免費」時段。 如果貨物租賃僅包含所有權轉讓作為一種選擇而不是一種義務,則就該指令而言,它被視為服務合約。 例如,與建築師簽訂的設計房屋的合同以及與律師簽訂的準備和提起訴訟的合同都被視為服務合同,即使在流程結束時有切實的結果(例如施工計劃、索賠)請求或提交)。 同樣,與藝術家的繪畫合約和與婚禮攝影師的合約也被歸類為服務合約。 另一方面,如果給定貨物所有權的轉讓不是混合合約的主要目的,在這種情況下,該合約不被視為銷售合約。
(3)如果消費者根據第七條第(3)款或第八條第(8)款的要求行使了撤銷權,他有義務支付與第7條第(3)款或第8條第( 8)款規定的服務總額成比例的費用。 合同,直至與交易者行使撤銷權以支付所提供服務的應付金額之日為止。 在這些情況下,商家必須告知消費者撥打加價號碼的語音通話或簡訊的費用,因為該費用將構成第 6(1)(e) 條含義內的相關合約的「價格」 。 此外,如果與「基本費用」的確定不同,則該指令第 6(1)(f) 條要求提供用於簽訂合約的電信設備的使用費資訊。 第 eight 節更詳細地討論了「基本費用」一詞的解釋。 第 3(3)(m) 條的後半部適用於消費者出於「一次性使用」目的而簽訂的合同,範圍更廣。 與使用公共電話交換站簽訂的合約不同,此類合約中沒有定義締約方,這表明它們不僅涵蓋與電子通訊提供者簽訂的合約。 此外,對於此類合約的目的或內容也沒有具體的定義。 法院裁定,第 16(m) 條與 CRD 第 2(11) 條一併解讀,應解釋為準備此類關於人格的專家意見並不構成「數位內容」的銷售。